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推动往来款清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在市财政局统一部署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加强往来款项管理是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真实反映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强化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动态清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和资金安全。第二章往来款项的核算内容第三条往来款项是指单位在日常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需要结算的款项,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第四条往来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往来单位、个人及业务关系设立备查账,主要分为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两类。具体包括:(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指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暂付款、预付款、其他应收款等。(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指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已经收到尚未结算而形成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款、暂存款、预收款、应缴款、借入款、其他应付款等。第三章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主体第五条各单位是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往来款项清理机制,明确往来款项管理职责和审批流程,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控制规模和占用时间,及时结算、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六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和业务经办部门是往来款项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制定本单位往来款项管理业务流程并组织实施,财务部门要做好往来款项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业务经办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做好往来款项核对、清理和处置工作,及时结报往来款项。第四章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第七条各单位对各类应收款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预付款项业务。(二)专款专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报,谁经手业务谁负责催收,责任到人。(三)及时清理原则。及时清理、核销,不得长期挂账。(四)分类管理原则。对往来款可按金额、账龄、往来对象类别和重要程度等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第八条各单位不得违规出借或垫付资金,应依规履行借款审批手续,严格执行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依法依规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期限、违约责任和催收责任人。第九条各单位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预支;对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以及其他公务支出项目确实需要临时借款或预支预付的,应说明原因,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支撑材料,并严格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涉及政府采购业务的,需完成招标采购等前置程序。第十条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对各类应收款项组织催收和结算,防止可能发生的坏账和损失。(一)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而发生的公务出差借款,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二)各类预付账款,按照工程、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结报手续。预付账款中核算的加油卡充值等费用,要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核算,根据实际使用量合理确定充值金额,严禁一次性大额充值。(三)其他应收款项,原则上应在业务事项完成后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四)应收票据,应于到期日办理结报。(五)各类应收款项,原则上均应在年终结账前完成结报如因客观原因需跨年度结报的,业务经办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交备案说明。(六)因单位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除按相关规定赔偿外,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单位干部职工调出、退休前应当及时结清个人的借支及单位垫付的各类款项;对其经办的各项应收款项业务应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