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风险告知书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备案申请人(建设单位或业主):作为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您方必须按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按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的安全指导,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委托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施工作业,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二、装止转包、违法分包给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规定,总投资额在人民市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监理。四、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五、现场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好劳保用品再进行施工作业;高处作业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涉电作业应使用绝缘鞋、绝缘手套;六、配电箱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电动工具类使用前应检查有无破皮、漏电等安全隐患;七、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梯子,登高作业梯应平稳、梯子牢靠、梯脚防滑;严禁使用木质马凳,马凳作业高度不应大于1M。八、临边洞口防护(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出入口)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九、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严禁违章、违规、冒险作业,对存在此类作业时应应及时制止;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技术规程作业;十一、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先通风、后检测,检测合格后再作业。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人证合一(建筑电工、电气焊工、建筑架子工、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等)。如未履行上述管理义务,您方将面临以下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违反上述第1、2项规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予以相应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真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二,违反上述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上述第五至十二项规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对作业现场进行查封和停产停业整顿。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事故等级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并由公安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告知单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