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式乡村振兴绩效考核分析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落实任务重、考核任务也重。构建科学、完善、普适的乡村振兴评价体系,有利于各级政府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伴随着《美丽乡村建设评价》国家标准和全国首个省级乡村振兴标准体系建设五年规划的发布,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将更加规范化和常态化。参与式乡村振兴绩效考核是伴随着现代化治理理论而产生的新型考核方式,是在乡村振兴实践及考核中振兴主体积极、全面参与和介入的一种考核方式。它特别重视农民这一主体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的作用,即重视农民全面参与绩效考核,尊重当地文化习惯进行自我评价,确定农民需求为衡量绩效的指标,增加农民发言权,提升农民参与的感知度、获得感[1]。一、乡村振兴绩效考核的理论基础(一)参与式治理理论参与式治理伴随着治理理念出现,是政府治理转型的需要。“参与式治理是指与政策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组织和政府一起参与公共决策、分配资源、合作治理的过程”[2],抑或指“由地方政府培育的旨在通过向普通公民开放公共政策过程以解决实际公共管理问题的制度与过程的总和”[3]。参与式治理通过扩展参与来深化民主、促进信息公开、培育社会资本、赋权于民、提高政府透明度及绩效。参与式治理的本质是一个赋权的过程,突出“参与性”,强调“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责任,倡导政府与公民合作,主张发挥公民社会及网格治理的作用。同时,参与式治理仍然面临着如何协调好政府、公民组织甚至外部团体的行动,如何处理好协调治理过程中的民主和官僚的关系等诸多挑战。当前参与式治理在实践中应用广泛,比如,参与式财政预算、社区参与式治理、农村参与式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社区营造、工程项目社会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管理、政府绩效考核等。(二)政府绩效治理理论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政府绩效管理重视对绩效信息的使用,从而有效促进政策和项目实施、提高绩效水平并推动公共利益最大化,其本质是工具性的,重点关注的是管理技术和工具,且表现出显著的管理主义特征。其在政府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不受价值和文化差异约束的风险,给政府绩效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在对以上理论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学者们提出PV-GPG理论,即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政府绩效治理理论,力图弥补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政府绩效管理在“公共性忽视”“合作生产主体缺失”“绩效管理难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不足。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政府绩效治理理论强调合作生产。政府绩效管理路径一般分为“自上而下”的控制路径和“自下而上”的促进路径,但是政府一般很少与横向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合作。然而,政府绩效的获得不仅取决于纵向上的组织、控制和科学管理,也取决于横向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公民、私营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合作生产不仅是一种态度,更是一种实践手段。作为一种新的行政模式,政府绩效治理理论强调由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形成组织网络,合作参与社会事务管理,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并以实现善治为最终目标[4]。此外,这种理论强调绩效管理的可持续性,其可持续性表现在政府绩效评估行为和内容的可持续性以及政府绩效结果使用的可持续性等方面。二、参与式乡村振兴绩效考核的意义(一)确保农民主体性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即坚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农民参与、发展、受益的平等权利,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农民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依靠者和受益者[5]。参与式乡村振兴绩效考核坚持发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汇聚民智、激发民力,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都有成就感的生动局面。由此,参与式乡村振兴绩效考核突出强调了农民在考核中的参与性,始终将农民“高不高兴、答不答应、满不满意”及“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考核准则,从而有效厘清乡村振兴主体,确保农民的主体性。(二)减少决策失误当前乡村振兴战略主要依靠国家各种类型的项目进行乡村建设,主要问题在于不同乡村面临的情况不同却受统一的政策法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