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带动引导作用,统筹科技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高水平建设创新型省份,制定以下意见。1、推动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量发展。面向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重点支持智能制造、自主可控信息技术、新材料、环境治理、生物技术和人口健康等重点产业和重大民生改善领域的关键核心共性技术攻关,提升科研承载能力。建立省部共同出资、联合组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的新模式与新机制,按国家规定予以配套资金支持。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建立与科技贡献率相匹配的税收增量奖励机制,支持科技创新发展。2、引导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财政奖补等普惠政策。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研发创新投入,省级财政根据经审核确认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对其中非财政性资金部分,按照10%的比例给予奖补,最高奖补500万元。推动运用“互联网+”模式,简化程序,提高政策兑现效率。支持高校加强科研,将研发资金投入、技术合同交易额等科技绩效指标作为“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3、鼓励支持专利权质押融资。设立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推广银行、担保机构、评估处置机构、财政补偿资金共担风险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省内科技型企业登记注册2年以上,核心专利保护期不低于贷款年限,其纳入省级风险补偿范围的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由合作银行及其指定的担保机构、评估处置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按照45%∶10%∶45%的比例分担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在合作银行及其指定的担保机构履行相关代偿责任后拨付到位。贷款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后需承担贷款追偿义务,追偿资金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后,按代偿比例分配。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贯标企业。4、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放管服改革。简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具备组织政府采购能力和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自行组织采购,自行选择评审专家。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灵活选择政府采购方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实行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省级财政对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优秀的管理单位给予开放共享后补助,同一单位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对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等社会用户使用共享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提供的检测和研发服务,给予最高30%比例的费用补贴,同一用户年度最高补助10万元。5、建立重大创新容错机制。对经审慎研究,程序完备的省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确因科研人员技术路线选择有误、受市场风险影响、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综合运用国际国内同行评议、市场评议、专家评议等方式确认后,予以容错,不纳入科研失信范畴,不予追偿财政性资金,鼓励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针对科技成果中试阶段高风险,强化科技成果中试熟化,采取财政补助、社会资本引入等多种途径,支持企业产学研联动,协同建立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平台及基地。6、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划布局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等创建项目,省级财政分别给予资金支持;对通过国家认定或评估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对特别重大的平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综合施策、重点支持。7、优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