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州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XX〕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管理效率。结合我州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以精简材料、减少环节、压缩时限为目标,通过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办、实行“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站办理、联合勘验、并联审批”,提高我州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效率。二、适用范围因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广电、消防等管线及配套设施建设需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结束后,不改变规划进行原状恢复适用本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所称城市道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管理范围以城市建成区道路规划红线为准,尚未按道路规划红线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之外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三、并联审批机制牵头部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XX县城管大队)为牵头部门,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城市管线产权部门为责任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1.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XX县城管大队)牵头,负责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审批。2.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对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式、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示意图等进行审核。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埋设燃气管道挖掘城市道路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规划进行审核。审批事项:将办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可能涉及道路挖掘占用交通组织方案审核,城镇燃气规划审核,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等事项进行并联审批,实现一件事一次申报。四、审批程序(一)网上申报。建设单位通过XX政务服务网“XX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如需纸质材料,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将纸质材料送达窗口)。(二)业务受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审查符合要求的,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至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受理初审后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园林主管部门意见,情况特殊的增加征求水、电、气、通信、广电和消防管线产权所有部门意见。(三)资料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园林主管部门以及水、电、气、通信、广电和消防管线产权所有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原则上各部门自行现场踏勘,必要时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现场勘查;各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意见,并提交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逾期未反馈的,牵头部门可视为对项目建设“无意见”,反馈意见“不同意”的,需详细说明原因。部门反馈意见作为后续审批依据。(四)审批决定。牵头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作为特殊环节,不计入审批用时。(五)制证许可。作出予以许可决定的,由行政审批牵头部门在《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表》上盖章审批。审批结果证照上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纸质件送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五、实施管理(一)严格审批。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和事后监管制度,加强审批过程现场勘查环节管理,预估道路挖掘对相关管线的安全影响,及时告知管线维养单位。(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施工和临时占用期间,必须采取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围挡等措施,弃土等废料及时清运干净,在醒目位置张贴经审批的许可证影印件。(四)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