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党内选举百年发展历程及主要启示党内选举是党内民主建设的根本制度、重要体现及主要实现形式,也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我们党已经走过百年奋斗历程,党内选举制度随着党的诞生而产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地位。党内选举,主要是指党的组织及其选举的组成人员,依照民主程序和自身章程,按照选举人的意志,更新党组织领导层的组织和法律行为。《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一、党内选举的发展历程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來的,具有严密的组织、严格的纪律。党内选举,随着党的发展而发展,贯穿了党的百年历程,也是党的百年历史的一个缩影。就其发展来看,党内选举工作大体经历以下几个阶段。(一)形成发展阶段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虽然没有制定党章,但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就有关于党内选举的规定。一大党纲第九条指出,凡党员“超过三十人的,应从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①。这是我们党关于选举工作的首次明确规定,为我们党的未来选举工作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可见我们党从诞生那天起,就注重党内民主选举工作。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制定了第一部党章。二大党章坚持了一大党纲中关于选举的规定,同时就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进一步明确。党章第四条指出“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②,“公推”的概念首次在党章中出现。第五条规定:“一地方有两个干部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③第六条还明确了“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④。第八条还首次明确了党的组织任期制,即“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组长任期不定,但均得连选连任”⑤。在之后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第二次修正章程中,延续了关于选举工作的这一内容。1925年1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党章规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⑥,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党的支部规定为党的基层组织。同时,还规定了“每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⑦。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这个修正议决案对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作了补充和修正。在党内选举方面的规定有了一些变化,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改推举与选举相结合为统一选举(支部以下为“公推”)与上级机关批准相结合。这一时期,党员数量少,地方组织也不健全,党内选举制度还处于萌芽阶段。1928年7月,党的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了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把“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⑧作为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之一,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党员大会、代表会议或全国大会的选举职责,以及“会议的成份及选举率”等。在这一时期,我们党走上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开始在部分地区执政,因而更加重视党组织建设和党内选举工作。1938年六届六中全会制定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和《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党内法规,对党内选举规则进行了明确。自此,党内选举制度初步形成。1945年6月,党的七大对党内选举制度的形成和确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七大党章第一次明确了党员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对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党章第十九条规定:“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⑨第五十三条规定:“由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以进行经常工作。任期半年至一年。支部委员会人数之多少,由支部之大小来决定,最少者三人,最多者十一人。由委员会选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