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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docx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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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8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局(处)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部门管理机构的正职等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由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宪法宣誓,有关法律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三、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四、举行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五、宣誓仪式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规范法器。六、宣誓监誓人、宣誓主持人、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配发制式服装的人员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七、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市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举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站立于宪法宣誓法台前,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单独宣誓时,宣誓人站立于宪法宣誓法台前,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八、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其他职务或者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组织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十、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十一、宣誓仪式公开进行。十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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