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现实路径选择0引言农村经营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业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三大改革”对转变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充分释放农村发展活力意义重大。经过近十年的推进,农村经营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产业制度改革均取得了阶段性、突破性的成果,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展缓慢,尤其是宅基地制度改革异常复杂,在推进过程中困难重重。在农村改革持续推进中,宅基地改革逐渐成为重中之重和所有改革中的难点。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了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试点取得的众多成果纳入了2021年7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进一步深化宅基地改革,2020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针对宅基地专项改革,在104个县3个市开展新一轮试点工作。关于宅基地改革的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完善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产权结构、扩权赋能、使用权的多种实现形式等几个方面。刘振伟提出,宅基地无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过严、退出补偿机制既不完善也不清晰、农民房屋财产和宅基地不能抵押融资是形成目前宅基地改革困难的主要原因。韩立达、王艳西、韩冬指出,要重点从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宅基地“增量”所有权、确立农户资格权法律地位和行权方式、逐渐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及开征土地增值税等四个方面构建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胡向东、刘静、刘爽认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流转行为,将宅基地转让放宽至村(居)范围,允许本村(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流转,消化“一户多宅”,缓解集体内部用地矛盾。要对宅基地隐形入市交易保持谨慎态度,加强农村土地用途监管,依照国家政策法律严格禁止非集体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建别墅、私人会所等行为。与此同时,要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按照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宅基地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在保证基本居住条件的基础上,允许农户将一定年限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以丰富宅基地使用、收益权能,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性权利。本文基于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对西北地区数百个乡镇的调研,分析总结宅基地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宅基地改革的基础是清晰界定并制度化保障宅基地产权权能,宅基地改革的核心是充分挖掘并全面激活宅基地的市場价值。夯实基础,抓住核心,宅基地改革才能加快进程。1农村宅基地改革提出的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经过三次改革,形成了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制度,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相吻合,逐步形成了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体制的结果。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中城乡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的不同,把城市与农村发展从体制上就区分开来,呈现出以工业经济为主要特点的城市经济和以小农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经济并存的经济结构。在发展中国家由传统农业经济向现代工业经济过渡的历史进程中,必然出现城市快速发展和农村相对落后,城市和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不对称等矛盾。但随着经济的长足发展,我国工业经济经过高速增长,工业化步入中后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超过63%,工业经济进入提质增效的阶段,农村发展仍处于传统发展模式,城乡发展差距较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在农村地区体现得最明显,农村地区是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主战场。总而言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突破城乡二元结构,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已经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必然选择。突破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农村全面振兴,体制机制改革是基础。目前,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