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话语权意涵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时代党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方向,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考察调研时首次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的重大论断]。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相连,强调党在新的征程上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2021年3月,修改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在总则部分新增规定,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在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要求中,该法增加了“充分发挥在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的表述。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纷纷开始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层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一系列良好的成效。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新型民主形态自提出起便成为学界讨论与关注的焦点。学界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概念与本质、环节与过程、人员与要素,到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与政策以及应该遵循的范围与限度,对这一新型民主形态的研究正在逐步深入。但总体而言,相关研究仍然局限于较为宏观的概念厘清与界定、自上而下的政策研究,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过程关注较少。本文立足“全过程”一词的基本话语意涵,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理念、程序环节与绩效结果结合起来分析,力图揭示中国特色民主模式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意涵“全过程人民民主”以词法剖析,可拆分为“全过程”和“人民民主”两个部分。“全过程”作为“人民民主”的修饰语和限定语,是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和外在体现,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和完善之后在新时代的表现形态进行的新凝练与新总结。从词性溯源,“民主”(Democracy)由古拉丁文中的“demos”(人民)与“kratia”(统治或权威)共同衍化而成,意为“由人民进行统治”,可见“人民”与“民主”本身便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然而人民概念在古代西方其实仅仅指向于具有选举权的“公民”,将女性、奴隶等底层弱势群体排除在外。在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并逐步实现现代化的西方国家,“人民”概念的范围不断扩大,逐渐与国民、公民等概念混为一谈。而我国人民民主中的“人民”则指向工农联盟和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联盟。这一注重阶级性和整体性的概念界定,既保证了民主范围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同时又可避免无限扩大民主导致的乱象。“全过程”着力强调我国民主在链条延续性、环节完整性等方面呈现的全阶段、全时态、多层次、多领域的突出特征。如果说人民民主概念的不同使全过程人民民主与西方对手式、竞争式民主形成了鲜明对比,那么全过程的概念则使之与西方国家仅仅注重定期选举的间歇性民主区隔开来。人民民主与全过程的结合在实现方式与绩效结果方面形成了协商共识型民主和回应式民主的创新。“人民民主”与“全过程”的创造性叠加,是民主理论与中国具体民主实践的结合,是实质性民主与程序性民主的结合,同时也是民主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结合,充分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与民主道路的正确性。学者们以政治学视角审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话语权意涵,进行了一系列全新的阐释。从民主的概念与本质着手,全过程人民民主实际上等同于人民民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既有质的坚守,也有坚强的领导与法律的保障。从民主的环节与过程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为完整的政策过程链条,是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五大环节相融相嵌、相辅相成的过程。从民主覆盖的人员与单位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参与范围应该包含当家作主的全体中国人民与具体执行人民公意的各党政部门。从民主价值赖以落实的制度与政策而言,各项民主制度与一系列公共政策的共同运行,是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得以顺畅运行、人民意见得以有效表达的基本保障。还有一些学者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入手,认为全过程人民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