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领导,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第二条全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其他党政领导干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对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第三条建立“党委政府领导责任、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构建横到边、纵到底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网络。第四条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及时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生态环境重大影响的,追责问责有关党政及部门负责人。第五条全区各级党委要全面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一)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区委、各镇(乡)党委及街道党工委每年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4次,传达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三)园区党工委、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主要职责。1.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坚持抓大事、把方向、促落实,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2.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总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地区政策制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维护生态环境安全。3.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及时分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4.建立健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机制,增加环境保护考核权重。将生态红线、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指标约束。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职责。5.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和环保能力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公众生态环保意识。6.组织对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信访投诉案件办理情况的督查检查。第六条全区各级政府要全面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有效”。(一)认真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区政府、各镇(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每年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4次,传达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安排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听取相关工作推进情况报告,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执行情况。(二)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执法监督检查。(三)园区管委会主要职责。1.全面负责园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科学制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