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典化:历史回溯、基础要件及经验启示在任何成文法國家,民法典的颁行都是法治事业更上一层楼的象征,也是国家治理渐入佳境的标准。我国民法典编纂始于1954年,历经五轮编纂,数代法律人历经荆天棘地,2020年始克其功。《民法典》的颁行将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领域产生积极影响[1],是我国法制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更是建党百年以来党领导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2021年11月11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对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进行总结,并指出要“从党的百年奋斗中看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弄明白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从而更加坚定、更加自觉地践行初心使命,在新时代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随着《民法典》颁布,我国民法研究迈入了新时代,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回顾与总结党领导下民法法典化的历程与经验启示更显重要。一、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2]分析我国本轮《民法典》编纂成功的原因,有必要简要回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法典编纂史。(一)我国民法法典化之前的民事立法我国历史上缺乏独立的民法传统,法典内容多为刑法等公法规范,民事领域仅有少量关于户、婚、钱债的规定。自清季变法开始,民法典编纂才进入中国人的视野。1911年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即被辛亥革命所推翻。但是,这一民法典草案引入了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对现代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典》通过,后被中共中央1949年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废除[3],现仅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等局部地区就制定实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方面的法律。[4]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典的编纂可谓筚路蓝缕,举步维艰,走过了漫长的探索之路。新中国成立后颁行的第一部法律是民事单行法——《婚姻法》,于1950年4月13日通过,共8章27条。该法简明扼要地概括了新时代对婚姻家庭的新要求,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障子女权益等现代民法婚姻家庭理念,推动了我国社会领域最为成功的变革。1950年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涉及经济领域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如《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等,表明合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依然有存在空间,即使合同被视为实现计划的工具。[5](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法典化的基本历程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颁行后,我国即启动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其目的一方面在于为建构与国家良性互动的社会提供基本法律资源;另一方面在于遵从成文法国家的现代法律传统,通过民法典巩固各民族的身份认同和凝聚力。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法典编纂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改革开放前的民法典编纂我国第一轮民法典编纂始于195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明领衔。彼时我国处于探索社会主义经济模式的阶段,加之受苏联的强烈影响,草案基本继受了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并于1956年12月全部完成。它包括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本轮编纂因其后的政治运动未克其功,但它是社会主义民法法典化的开端。我国第二轮民法典编纂始于1962年,由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孙亚明领衔。1964年7月完成了草案(试拟稿)。其体例不再继受苏俄民法典,而是综合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体例,分为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三编,其条文仅262条,很难说是民法的法典化产物。其后因政治运动,该草案同样不了了之,而后我国民法和民法学研究均陷入了低谷。2.改革开放后的民法典编纂(1)1979年启动的民法典编纂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启,我国经济领域逐渐出现了对民法规则资源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于1979年11月启动了第三轮民法典编纂工作,彭真副委员长组建了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