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贵港市妇幼保健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80049937318XL住所或地址:广西贵港市迎宾大道中段西侧狮岭路1号本机关于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5月30日就贵港市妇幼保健院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案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如下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诊疗项目收费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以上违法违规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贵港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现场检查记录单》原件1份;2.《贵港市妇幼保健院2022年大病保险专项检查(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数据》原件1份、部分病历复印件;3.询问笔录4份;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以及医学检验项目服务协议复印件2份。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从轻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已主动清退违法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符合《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由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本机关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93100.66元人民币的1.3倍即壹拾贰萬壹仟零叁拾圆捌角陆分(¥121030.86)罚款,罚款金额依法上缴国库。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医疗保障部门罚款代收机构: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贵港分行,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61325749147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或者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贵港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