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在新时代立法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民主法治发展实践经验,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具有原创性、标志性意义的重大理念,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出部署,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重要内容,为新时代新征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立法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担负着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重要使命。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践行党的性质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制度载体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实现人民对国家治理的有序参与。十三届全国人大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在总则部分增加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原则和要求,同时作出一系列具体的制度设计,将其转化成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立法实践中形成的科学合理制度安排,确保了把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体现在法律条文上、落实到立法工作中,广泛凝聚立法共识,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要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更好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代表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通过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人大代表依法参加行使立法权,把反映民情民意、监督政府依法履职和推动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充分保障代表依法参加行使立法权。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光荣职责。就全国人大而言,自2015年起,连续8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重要法律案,先后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监察法、外商投资法、民法典、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等重要法律,以及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等。按照法律规定,在大会举行前的一个月及时将有关法律草案发给代表,组织代表集体研读讨论,保障代表充分了解和高质量审议法律案。这些都是保障全国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直接参加行使国家立法权的重要举措。健全完善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工作,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国人大代表工作的具体措施》,建立与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座谈机制等,形成了一系列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具体到立法领域,主要有以下体现:统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及时把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事项提上立法日程;完善法律草案征求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工作机制,更加注重发挥具有相关法律工作背景代表以及提出相关议案建议的代表的作用;积极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座谈研讨、立法评估等活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拓展听取代表意见建议的途径和方式,重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等等。在代表议案、建议提出和办理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重要职责。人大代表同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在一起,最了解民情民意,将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愿所盼,以议案和建议形式传递给各级国家立法机关,是依法履职的重要方式。各级人大代表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体察社情民意,找出具有普遍性、共通性且适宜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上推动解决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