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湘市监发〔2022〕1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怀化市内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第四条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点。第五条申请人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对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除外。申请人也可以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第六条申请人选择实行登记承诺制的,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告知承诺事项以及不实承诺的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见附件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申请人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后,可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应当对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登记进行统一标识,并在营业执照住所栏后标注“申报承诺”字样。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一)不属于《规定》第八条规定证明的;(二)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纪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信用未修复的;(三)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四)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第八条申请人选择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办理登记的,需提交如下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或电子证照;(二)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各类创业♘)出具的场所证明(见附件2),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三)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四)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本条规定的房屋权属证明;(五)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六)租赁市场铺位(商场超市柜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柜台租赁合同和市场(商场超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确有困难,向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申请出具使用证明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