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财政资金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建立健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XX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财政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市级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市级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预算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按预算来源分为上年结转、年初预算、上级转移支付。第四条财政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制定相关财务、内控、清理整合和监督等制度,根据财政资金管理需要,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做好本级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退出申请及退出资金清算、回收等工作;指导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负责组织预算编制、执行、调度和支付资金;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负责市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和专项资金清单公开等。第六条市级主管部门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本部门财政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负责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或参与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绩效评价,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资金分配方案,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监控及任务清单实施等工作;完成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负责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对专项资金提出设立、调整和退出申请,开展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级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组织做好本级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第八条县级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资金涉及项目申报,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监控及任务清单实施、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完成省、市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第九条用款单位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第十条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第三章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退出第十一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通过市级预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从严控制专项资金设立,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设立一项专项资金,不增设政策目标接近、投入方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和供给范围,以及属于部门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的事项。(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和实施期限等。(三)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第十二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安市发、安府发文件或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确定;或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市级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按要求提供设立依据、总体绩效目标和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资料。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必要时,市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第十四条专项资金设立后3个月内,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按照“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原则上应明确政策目标、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