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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VIP专享VIP免费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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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_第3页
郴政办发〔202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根据《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明确确权登记范围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属于本次确权登记范围。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地上房屋没有登记,权利人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杂房、厕所和庭院晒坪用地的范围做好全貌调查,按有关规定适时登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并成片征拆范围的,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列入本次确权登记范围。二、严格规范确权登记主体(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主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注明取得方式: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依法继承房屋和分家析产取得房屋所有权的;2.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服兵役、进城就业等原因转为城镇居民,其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房屋所有权的;3.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要求,经相关人民政府批准异地建房的;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且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凡合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依法确权登记给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1.使用集体土地用于兴办乡(镇)、村医疗卫生、教育等公益事业和村委会办公室等公共设施的。2.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土地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共同兴办企业的。3.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设施和旅游基础设施的。4.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通过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对在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无法提供有关建筑物符合规划、已竣工证明材料的,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做出已竣工的承诺,作为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可先确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附记栏中注明有关房屋建设情况;经县市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符合规划、质量合格和消防安全证明后,再进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三、明确确权登记面积标准宅基地确权登记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及面积标准要求。“一户一宅”是指具有本组常住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家庭或达到法定婚龄具备分户建房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拥有或者申请一处符合面积标准的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是指确权登记面积不超过省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的“一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的最大面积,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一)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一户多宅”的确权登记问题1.因继承房屋或通过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予以确权登记。2.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合法取得的一处以上宅基地,且合计面积未超过面积标准的,可按规定予以确权登记。超过面积标准,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的,可按分户后的“一户一宅”及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3.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至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户多宅”问题,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的,经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审查并报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可按分户后的“一户一宅”及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分户后仍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确权登记。暂不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的,只按规定确权登记一处符合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待具备分户条件后,再依法按规定确权登记。4.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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