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违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组织纪律管理,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维护组织的形象和权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管理党员干部的思想言论和行为,做到公正、廉洁、勤勉、担当,发现并及时处理党员违纪违规行为。第四条违纪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组织纪律、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宣传纪律、违反组织活动纪律、违反参加管理纪律等。第二章违纪违规处理原则第五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坚持党的纪律原则,做到严格、公正、公开、有约束力。第六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按照程序,依法依规处理,不得滥用权力。第三章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第七条党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由党的基层组织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或纪检部门进行核实和认定。第八条党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严格按照纪律规定进行认定,确保处理公正。第四章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第九条对于违纪违规行为轻微的党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的方式可以为个别谈话、集体谈话、组织授课等。第十条对于违纪违规行为严重的党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方式可以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第十一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五章违纪违规行为的申诉和复核第十二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可以提出书面申诉,经基层党组织审查后,可以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决定。第十三条对党员纪律处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基层党组织审查后,可以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决定。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四条对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及时、准确,不得违法违纪。第十五条对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需做好工作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归档保存。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党的基层组织